成都的張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半年后汽車在充電時發生自燃事故。面對索賠,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廠家均拒絕賠償。記者今日獲悉,這起備受新能源車主關注的案件終于有了終審結果:成都中院判決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家進行賠償。
案情介紹
2021年3月,張某在成都某經銷商處以74800元的價格購買了某品牌新能源汽車用于網約車營運。同年9月,該車充電時發生自燃事故,所幸消防部門及時趕到未造成人員傷亡。車輛后臺運行數據顯示發生火災時已行駛里程為49213公里。
(資料圖)
此后,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車輛底部電池組故障起火蔓延成災。
張某本以為憑該事故認定書便可通過商業保險獲賠,但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認定書恰恰說明車輛系因本身質量缺陷自燃,屬于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免賠情形。
既然是自身質量問題,張某遂找到經銷商與廠家,要求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但經銷商與廠家卻認為僅憑該事故認定書不能確認車輛自燃屬于質量缺陷,由于自燃時車輛正在充電,不排除因充電樁電流過大造成的電池起火等原因,故拒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無奈之下,張某訴至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要求經銷商與廠家承擔因車輛自燃而造成的各項財產損失。
一審宣判
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案涉車輛在交付張某使用僅兩周后,便出現了電瓶不存電、電瓶冒煙有異味、儀表板時間錯誤等故障,張某也及時送經銷商進行處理。對此,經銷商稱出現故障的系啟動電池并非動力電池。廠家稱更換啟動電池與車輛自燃不具有關聯性。同時,在使用過程中,張某也按保養手冊要求在經銷商處進行了日常保養。
對此,法官認為張某對車輛的使用在合理范疇,而經銷商、廠家并未舉證證明案涉車輛在使用僅兩周左右出現的重大故障非因產品缺陷所致,也沒有對車輛自燃進行合理解釋并舉證證明。故而結合全案事實,足以認定案涉車輛存在產品缺陷,因該車輛已行駛49213公里,損失應以事故發生車輛的現有價值為準,法院參照三包憑證上退換車的使用補償系數及計算公式進行計算,認定車輛損失為4萬5千余元。
廠家應賠償張某因車輛自燃造成的相應損失。
終審宣判
被告經銷商與廠家在一審判決后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被告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賠償損失共計45751元。
案件宣判后,法官表示,如今新能源電動汽車已經成為汽車消費的新趨勢,節能減排的同時還可幫助消費者省下不少燃油費,但在購買新能源汽車前應全面了解車輛的技術參數及潛在風險,發現故障后及時前往授權維修點進行維修。如是車輛本身存在產品缺陷等質量問題,請妥善保管好相應證據以便維權,一旦發現車輛有自燃跡象,要第一時間進行避險并撥打119。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 蒲新宇 記者 晨迪 責任編輯 何齊鐵 實習編輯 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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